| 天津市港口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港口协会是区域性的港口行业协会,是以天津港务局为基础,天津市港航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团法人,在自愿为促进天津市港口事业服务的宗旨上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中介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天津市港口协会是中国港口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受中国港口协会的指导。 天津市港口协会的英文名称是Tianjin PORT & Harbour Association(简称TPHA)。 第二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港口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宪法和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协助国家和天津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港口行业管理,维护港口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本会致力于天津市港口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推进港航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增强港口活力,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和天津港自身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天津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 天津港务局为本会的挂靠单位。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塘沽区天津港务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港口规划建设、技术攻关、生产经营、外部环境等方面的调研,提出建议报告,促进天津市港航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二)接受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就天津市港航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相关问题,组织研究论证、评估和审查。 (三)就港口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向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根据港、航企业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课题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和港航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五)配合港航企、事业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港航单位员工的素质和技能。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港航企业之间的关系;组织制订港口行业的规划和公约,并组织贯彻实施。 (七)承办中国港口协会和天津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港航业的企业事业及相关单位、社会法人、科研机构等,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登记认可,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长期从事港口及相关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有关单位推荐,本会理事长批准,可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及本会制定的行规和公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资料、信息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它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主要是:执行理事会决议,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等。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召开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三)组织实施并检查工作机构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直接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五)签署本会文件和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书; (六)可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七)其他需由理事长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下设科技、规划、经营三个专业组。今后还将根据需要设置其他专业组。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办公室,协会办公室的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社发(92)27号《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办理。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会员及有关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因故终止工作活动,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8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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