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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口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港口协会是区域性的港口行业协会。天津市港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Tianjin  PORT & Harbour Association (简称TPHA)。

    第二条  本会是以天津港口为基础,天津市港航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团法人,在自愿为天津市港口事业服务的宗旨上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本会是中国港口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受中国港口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条  本会致力于天津市港口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推进港航企业不断发展,增强港口活力,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和天津港口自身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接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是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港路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港口规划建设、技术攻关、生产经营、外部环境等方面的调研,提出建议报告,促进天津市港航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就天津市港航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相关问题,组织研究论证、评估和审查;

    (三)按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要求做好与行业准入审批有关的技术评估工作,同时做好天津市港口行业规范的制定、审核发布及履行监督等工作;

    (四)就港口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向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五)根据港航企业市场竞争的需要,组织课题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和港航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配合港航企、事业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尤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保管的企业及人员取得和保持资质的培训,提高港航单位员工的素质和技能;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港航企业之间的关系,参与制订港口行业的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八)承办中国港口协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港航业的企业事业及相关单位、社会法人、科研机构等,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登记认可,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原则上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会

     (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监事不得兼任本会理事及领导职务,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的,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港口协会专业委员会

    (一)天津市港口协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天津市港口协会ⅹⅹ专业委员会”的全称。

    (二)天津市港口协会专业委员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港口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并推动实施。

    (三)天津市港口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须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天津市港口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四)天津市港口协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天津市港口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天津市港口协会专业委员会依据每年年度具体重点工作及上级有关调研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有关课题的研究或调研及有关专业技术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天津港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 年 6 月 7 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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