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口经营企业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天津市港口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港口经营企业经营行为,营造公开、公平、透明营商环境,促进港口经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建立港口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港口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目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便捷、高效、优质、安全的港口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所有港口经营企业应当自觉履行本规范的各项条款,维护本规范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从事港口行业经营的企业和全体从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规范。天津市港口协会的理事单位应带头模范执行本规范,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公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以全面、持续、纵深推进港口行业自律为基础,港口经营企业要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服务、和谐发展”的港口经营理念。
第六条 以绿色发展为指导,自觉贯彻国家战略方针,主动参与行业内旨在提质增效、降低环境污染的各项活动,促进绿色港口的实现。
第七条 以安全生产为根本,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平安港口的建设。
第八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理念,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行业声誉,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第九条 本着诚实守信,重合同的原则,自觉遵守诚信经营理念,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港口经营、港口价格等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违规、不违法、不强制收费,杜绝价格歧视、恶意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诚信守法,平等协商,有序竞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市场经营秩序。
第三章 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本着服务港口、服务客户的原则,做到服务到位,适应港口服务市场的需求和发展,构建公正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服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落实价格公示,建立服务与收费目录清单,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门户网站等公示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价格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构建有效的信息收集、分析、反馈体系,形成通畅的行业信息收集渠道,了解行业需求和潜在需求,并对行业需求信息进行细分,改善公司服务质量持续推动港口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企业应主动向客户宣传、介绍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国际航运惯例、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在经营权限内,根据客户委托事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避免与国家港口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相悖的行为,禁止发生明知经营行为违法而仍然为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业务操作过程有清晰的操作流程和具体明确的操作步骤、计划时间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单证函电信息沟通等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员工的仪表着装、言行举止要得体、端庄。
第十七条 准确把握客户需求,准确地传递和提供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客户指示和要求,圆满完成业务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企业在进行相关港口经营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中,应当为客户制订合理的方案以及风险识别、防范、转移建议,使客户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实现服务增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天津市港口协会秘书处起草,经天津市港口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天津市港口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天津市港口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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